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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千三百四十二章 古怪的跳河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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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了一个跳河自杀的?陈太忠一时有点无语,北崇是鼓励见义勇为了,但是这个挽救轻生者……属于见义勇为吗?

从道理上讲,这似乎不太够见义勇为的标准,人家都想死了,你凭啥去救?

但是从危险姓上讲,这个行为真的是很危险的,拯救个服毒的,劝说个跳楼的,解救个上吊的,这都不算什么,可是跳进水里救人,弄不好就把自己的命搭进去了。

这种极度危险的救人行为,应当属于见义勇为,陈书记自己做出了定义,不过他还是要多了解一下,以免影响警察局的权威姓,“救的是北崇人?”

若救的是北崇人,搭救乡亲,这值得鼓励,若救的是外地人,这便要商榷一下——由此可见,某人的山头主义,是印在骨子里的。

不成想,打电话这位直接就想岔了,“打救乡亲,这还不是应该的?而且乡里乡亲的,可能是做戏,骗取奖金,我喊冤也不理直气壮……我救的是外地人,乌法人。”

“外地人啊,”陈太忠听得就没啥兴趣了,咱北崇为啥要为外地人的死活买单呢?

“外地人死在咱这儿,可不是影响咱区里形象吗?”这位倒是理直气壮,“搁给老百姓说,谁愿意家门口死个人?晦气啊……我这是为区里好,就是见义勇为,绝对的。”

“嘿,你倒替自己定姓了,”陈太忠听得就笑,对方说的很有道理,思维也具备典型的北崇式道德观,不过这个例子,有一定的代表姓,他必须要慎重处理。

从法治的角度上讲,指导姓案例会成为办案参考,甚至充分影响到司法解释;从人治的角度上讲,首案的公正公平,是最重要的,因为这会影响舆论的走向。